記者王信人 / 台北報導 轉摘自工商時報 100.7.13 新聞
最近有不少夫妻向財政部陳情, 為了節省土增稅, 夫妻之間先「贈與」再賣房子, 卻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特銷稅) , 很不合理. 但財政部表示, 因為房子已經過戶, 在2年內出售, 就要依法課稅, 愛莫能助.
當事人覺得很冤枉, 原本以為可以享受10%的土增稅, 節省一點稅負, 結果惹上奢侈稅,比土增稅還重.
財政部表示, 稅法已經訂得很清楚, 夫妻之間的贈與, 以房子過戶給受贈人之日算起, 受贈人在持有2年內出售的房子要課奢侈稅, 不需要頒布解釋令.
有一陳情案例, 王太太在民國77年持有房子甲, 王太太因為曾經太過其他房, 已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的權利, 100年1月, 王家打算賣掉甲屋, 因為甲屋持有年限很長漲價很多, 土增稅要課到40%. 而王先生名下也有房子乙, 夫妻名下有2戶以上, 不過適用「一生一屋」.
王家認為, 因為王先生尚未適用「一生一次」, 如果以把房子甲轉到王先生的名下再出售,土增稅只要繳10%, 可節稅3/4, 且夫妻之間的贈與不課徵土增稅和贈與稅,沒有租稅成本是好主意, 所以王太太在今年2月初「贈與」給王先生完成過戶.
財政部表示, 王太太持有甲屋已逾20多年,但已過戶給王先生完成贈與,不能撤銷, 如果王先生在2年內就出售, 屬自願性賣屋, 當然要課奢侈稅.
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以及免課奢侈稅只能二擇一, 不能兩種好處都拿.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 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 在2年內出售,是否免稅?財政部本要發布解釋令, 解釋成免課, 但因耑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的案件, 所以不發布改為視個案情形核課.
移轉原因與方式 |
夫妻贈與 |
夫妻離婚,因執行剩餘財產請求權, 取得不動產 |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偶繼承不動產 |
2年內出售是否課奢侈稅 |
要課 |
視個案 |
免課 |
整理製表人: 王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