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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夫妻有福了。配偶間互贈房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威脅大降。財政部同意放寬,受贈配偶取得獲贈房產的持有期間,可以向前延伸自婚姻關係存續日起算。形同夫妻互贈房產,受贈配偶的「禁售閉鎖期」將會大大縮短,甚至消失。

這是奢侈稅開徵三年半以來,財部首度變更奢侈稅的解釋,並採取較寬鬆的課稅立場。

除夫妻互贈房產,受贈一方房產持有期起算日,可納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離婚、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所取得的房產亦可比照贈與模式,採取相同原則。但是,持有期間從寬計算規定,不包括夫妻相互買賣或交換的不動產。

財政部舉例,甲乙兩人在2013年1月1日結婚,甲在2013年2  月1日購入一筆房產,並在2013年12月1日贈與給乙,在財部放寬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後,乙取得來自甲的受贈房產,持有期可往前溯自兩人婚姻存續期,即自甲2013  年2月1日購入房產日。依此案例,乙只須再持有一年二個月,出售受贈房產就享有免稅,閉鎖期較早期規定約縮短十個月。

這項從寬規定還將附帶土增稅「低稅紅利」。譬如夫名下有二棟自用房產,若非同時出售,夫僅有其中一棟可使用10%低稅率;但贈與名下無房產的妻之後,妻出售時,即可申請按10%低稅率繳土增稅。

9070253-3615262  




本新聞來源取自: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文章僅供參考,若有侵權,請協助告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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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動產豁免奢侈稅,戶數認定有「眉角」。財政部表示,民眾若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地打通使用,於計算持有戶數時仍認屬僅為1戶房地,可免課奢侈稅。
 
奢侈稅的豁免條件,原則上以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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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筆(即1戶)房地,並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國稅局官員說,奢侈稅的豁免條件,原則上以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地為限;不過,在實務上不動產的樣態眾多,民眾對於「僅有一戶」如何認定也常有疑問。
 
依據五區國稅局的稽徵實務,民眾對於兩戶打通以及繼承而來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戶數最常發問,台北國稅局官員特別說明如下:
一、合併戶數:所有權人將毗鄰之2戶房地打通使用,只要房屋僅供自住需要,在計算持有戶數時,仍以「一戶房地」來認定,即使持有未滿2年出售,仍免課奢侈稅。
二、因繼承而來的房地:所有權人在銷售房地時,若另外持有繼承取得之其他不動產,必須依據出售及繼承取得不動產的時間先後,作為課稅與否的判定原則。
 
國稅局官員說,所有權人銷售房地時,另持有繼承取得之其他房地,如果取得該銷售之房地在先、繼承其他房地在後,其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計算持有戶數時無須納入,可免課奢侈稅。不過,如果所有權人繼承房地在前、取得該銷售之房地在後,在出售其後取得之房地時,除非繼承取得的房地面積狹小,或是房地有毀損不堪使用的情況,才能從持有總戶數排除,其餘情況一律納入持有戶數計算。


台北國稅局呼籲,所有權人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時,如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奢侈稅,以免被補稅帶罰,最重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新聞來源取自:好房網News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文章僅供參考,若有侵權,請協助告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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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5)日宣布鬆綁「老屋增稅禁令」,地方縣市調整房屋標準單價,可自行決定應否擴及老屋。據指出,包括雙北市、高雄市等六縣市,最快明(2015)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即可擁有老屋增稅自主權。

舉例來說,台北市在103年度重新評定房屋現值,並調高轄區房屋的標準單價,原本只適用於今(2014)年7月1日以後新增建及改建的房屋,但在財政部解除禁令後,台北市政府明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即可自行宣布103年度重評後的標準單價,是否會擴及新增建與改建外的所有老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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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03年度重新評定後的標準單價,平均調幅為160%,加上台北市是目前唯一宣布要分級開徵「囤房稅」的縣市,若明年5月跟進將標準單價的漲幅反映在老屋之上,房屋坐落於台北市的民眾,房屋稅負恐會明顯急劇上升。

財政部昨天宣布,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不再限制新標準單價,只可適用於新建、增建與改建的房屋。財政部因此同步廢止2000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老舊房屋原只需按其原評定單價計稅的保障,至此解除。

中央不再限制地方調高房屋稅課徵稅基(即標準單價)的適用範圍後,包括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苗栗縣、連江縣與宜蘭縣,是近30年來唯一曾經調整標準單價的六大縣市,明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即可自行決定,調整後的標準單價,應否溯及適用於老屋。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指出,財政部在2000年時對地方設下老屋增稅禁令,主要是考慮標準單價所反映的建材、人工成本,一經評定即已確定,若此時要將30年未如實反映的物價水準,一次還原至老舊房屋的房屋稅上,爭議極大亦不公平。

 

本新聞來源取自: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僅供參考,若有侵權,請協助告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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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分屬不同人所有,小心,節稅恐怕無望。

財政部指出,房、地所有權人若不相同,除非房地的所有權人分別是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中的任何一人,否則,屬於土地部分的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將會因為喪失資格而無法享有較低稅率。

9029448-3593871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地價稅率只有0.2%,兩者稅額相差四倍。

財政部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情形,地上房屋亦須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

財政部舉例,房屋為夫所有,但土地部分登記的所有權人是配偶時,地上建物只要做自用住宅使用,且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要件時,即使房、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因分屬本人及配偶所有,土地部分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反之,若土地為本人所有,但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親屬,而是兄弟姐妹或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時,將喪失優惠地價稅的申請適用資格。

財政部指出,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在每年9月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9月22日申請者,就要等到次年度才能適用較輕稅率。

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時,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土地上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優惠地價稅。財政部提醒,原已獲准按輕稅課徵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或累進稅率課稅。

103年度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財部指出,繳納期限只有一個月,稅捐機關已寄出稅單,納稅人收到稅單後,核對相關課稅資料無誤,應在期限內繳清稅款。

 

本新聞來源取自: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僅供參考,若有侵權,請協助告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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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房價居高不下,有些民眾選擇將自住房屋拆除改建,同樣達到更換新屋居住之目的,其中也有不少人將改建後房屋出售牟利,這種情形究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該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個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財政部函釋,除屬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依其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說明,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者,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免課徵奢侈稅;至於符合前揭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其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如在2年以內,依同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銷售者,亦非屬特種貨物,仍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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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房屋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不動產及預售屋買賣交易,發現甲君於2011年6月間以總價1,6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約承買預售屋1戶,2012年6月交屋前讓渡給乙君,乙君嗣於2012年11月再以總價2,500萬元售予丙君,甲君2012年度未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紀錄,乙君則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15%申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經該局查獲甲君係與友人乙君及丁君3人共同出資購買前述預售屋,屆交屋登記時點,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房屋,且由其向銀行貸款成數不足之故,轉由乙君出名登記,乙君出售後再將出售價金按出資比例返還甲君及丁君,該局乃按查得買、賣實際成交價格,扣除仲介及換約費用,依甲君及丁君出資比例核課其他所得,而乙君部分則扣除土地交易所得,核實認定乙君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3人合計724餘萬元,並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屋及預售屋賺取之差價,核屬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據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假使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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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方案即將出爐。財政部規畫,對個人不動產資本利得採分離計稅、合併結算申報課稅,並區分自住、非自住不動產,依持有年數,設定分年扣除率,自住屋最高可減除獲利八成;僅有一屋的民眾持有5年以上,免徵交易稅,以降低衝擊。

立法院已開議,預計9月下旬召開財政委員會,財政部加緊不動產稅改腳步,討論課稅稅基、累進稅率及長期持有優惠等項目。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是針對個人及法人處分資產的資本利得實價課稅,處分定義不僅是出售,還包括交換或贈與等,若有實際獲利,即必須實價課稅。

 

稅率方面,財政部定調採取累進稅率,以避免高所得者適用低稅率、低所得者適用高稅率,並參考南韓以綜所得累進稅率,作為房地合一稅率,以個人售屋為例,適用稅率從5%至45%。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將有長期減徵優惠配套措施,區分自住、非自住,分年適用不同扣除率,自用宅可享更多優惠,持10年以上者,扣除率可達80%。

 

舉例,甲君以1,000萬元購入自用宅,持有10年後以2,000萬元出售,長期減徵優惠適用扣除率為80%,甲君可扣除800萬元的特別扣除額【(2000萬-1000萬)×80%=800萬】,若甲君的綜所稅適用12%稅率,而不動產資本利得稅為24萬元。

 

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的家庭,財政部也設有免稅優惠,但為求課稅公平,財政部擬參考央行對高價住宅定義,設定排富條款,出售總價3,000萬元以上者,無法適用免稅優惠。

 

另為防堵假自住的逃稅漏洞,財部將嚴格限制,一戶免稅者須持有5年以上出售,才能適用免稅優惠;由於持有年限較奢侈稅2年閉鎖期更長,屆時奢侈稅可望同步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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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開徵,自住房屋大調查萬箭齊發,全台持有四戶以上房屋的多屋族首當其衝。財政部強調,收到輔導函的納稅人,須在60日內回覆,才能享有最多三戶可按1.2%最低房屋稅課稅優惠。

這是立法院6月間修法開徵「囤房稅」後,稅捐機關首次對多屋族進行大規模清查。財政部表示,由於適用輕稅的自住房屋只限三戶,部分房屋將被排除在輕稅範圍,財政部估計囤房稅增收的房屋稅,至少超過2億元。

「囤房稅」指的是針對持有多棟房屋者,財政部課以較重房屋稅的懲罰性稅捐,形同是對「囤房」行為課稅,外界因此俗稱為「囤房稅」。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810日前全數寄出總數高達60萬份的調查輔導函,最遲10月中旬前,多屋族須自行擇定符合自住房屋條件的房產座落地,回覆稅捐機關;未在期限內回覆者,名下房屋將被視為非自住房屋,明年5月開徵104年度房屋稅時,一律改按1.5%以上稅率課稅。

房屋稅按使用用途課徵,過去自住與空置、出租供他人做住家使用的房屋,均按1.2%稅率課稅,但今年7月起,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即使供做自住,仍要改課1.5%3.6%不等的「囤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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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買賣房地產民眾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有變動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2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價稅即將在111日開徵,2014年有買賣土地房屋的民眾請注意,2014年的地價稅應由買方繳納?還是賣方繳納?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31日,所以每年地價稅是以當年度831日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2014831日前完成登記者,是由買方繳納,反之,則是由賣方繳納。
 
舉例來說,王老五擁有一筆土地,每年地價稅為1,200元,於20144月將土地及房屋賣給陳大明,並於615日完成交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依照規定,11月開徵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就是陳大明。不過,一般交易習慣都會在私人契約中約定地價稅分攤的計算方式,通常是以持有月數作為計算基準。於此案例中,如果二人之間約定以持有月數計算,王老五須補貼陳大明6個月的地價稅600元。稅捐局表示,上述地價稅分攤計算係屬私人之間契約約定,民眾是不能要求稅捐單位開立2張稅單分別繳納的。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2014年地價稅即將於111日開徵,今年買賣房地產之民眾要特別注意,如果在今年8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雖然該年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依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而如果在今年831日以後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新所有權人不會收到2014年地價稅繳款書;因此,為避免糾紛,建議您在買賣房屋時最好在買賣契約中,雙方約定按買賣當年度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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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雞不著!協議由買方支付奢侈稅,還是被「追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中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買方支付賣方之奢侈稅稅款,係屬賣方收取價金之一部分,應計入銷售價格計算。
 
舉例來說:許君於2011719日取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土地,20111012日訂定銷售契約以5,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許君乃於同年1111日以銷售價格5千萬元依稅率15%計算申報繳納奢侈稅750萬元,惟查買賣雙方除簽訂買賣契約書外,另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買方支付賣方因系爭土地買賣所產生之奢侈稅稅額750萬元,則該筆協議由買方支付之奢侈稅,依照奢侈稅條例規定,仍應屬賣方收取價金之一部分,應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所以許君申報銷售價格應為5,750萬元,依稅率15%計算奢侈稅為862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財政部2014421日台稅財產字第10300025640號函釋規定,不動產奢侈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所以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奢侈稅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奢侈稅款,只要是由買方支付或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奢侈稅款,均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以上情形,請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享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適用。如想要進一步瞭解奢侈稅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 奢侈稅條例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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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贈與、真賣屋,國稅局一定會抓,補繳+罰款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03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賣出房屋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該時價之認定,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俗稱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贈與人甲父買進新台幣(以下同)5,000萬元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後,轉贈子女乙,經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核定贈與稅;子女乙取得受贈房地所有權後隨即以總價7,0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假設賣出時土地公告現值仍為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則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1.
先以總賣出收入(7,000萬元)減除總成本(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及必要費用(假設為100萬元),計算房地總所得4,500萬元(7,000-2,000-400-100=4,500)
 
2.
再計算賣出時房屋現值佔房地現值之比例為1/6400/(400+2,000)
 
3.
最後計算出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750(4,500*1/6=750)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應依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輔導自動補報繳,仍不依實際成交價額、受贈與時之時價及費用補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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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工業區炒地 雙稅齊發
財政部有意將工業區用地及農地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委外研究報告指出,工業區用地未課奢侈稅,導致炒房資金大量湧入,造成工業區養地風潮日熾,不斷哄抬價格,建議納入奢侈稅課稅標的,鮭魚返鄉的企業可望受惠,也有利於產業的正常發展。

財政部近半年委外進行奢侈稅研究,除分析奢侈稅對國內房價、不動產交易量的影響外,為避免量化研究恐有盲點,研究團隊更訪問企業、建設公司、房仲業等代表,並將訪談結果呈報財政部。

奢侈稅實施已屆兩年,上路至今風波不斷,市場反對聲浪不斷。不過,透過實際走訪不動產相關產業,發現也有企業、小型建商、房仲業代表,肯定奢侈稅的功效,連研究團隊也感到意外。

財政部也指出,奢侈稅實施後,炒房資金轉戰至法拍市場,專門收購工業區用地,再將土地上的廠房拆除,成為素地之後再轉售,轉手暴利歸私,政府一毛也課不到。

另外,依據研究訪查結果,楊梅地區的農地,近期的行情價已飆漲到1坪10多萬元,幾乎可比建地價格,同樣成為奢侈稅課稅死角。

政府急於打破悶經濟,鼓勵台商鮭魚返鄉。

研究報告指出,工業區用地未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不少炒地皮的廠商捧著大把資金湧進圈地,搶到土地之後就轉手出售,讓真正有建廠需求的業者被排擠在外,成為台商返台投資的絆腳石。

投機客靠養地賺錢,讓真正急著建廠的廠商被排擠在外,不利政府招商引資。研究團隊也建議,奢侈稅應擴大課徵範圍,以導正養地哄抬價格的亂象,對需地孔急的台商來說,找地設廠的成本及風險將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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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昨(10)日發佈新解釋令,單身族群因換屋需求而持有兩戶自用住宅,在符合未出租、未供營業用的條件下,出售其中一戶自用住宅後,所有權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才能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能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一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奢侈稅。

 不過,有換屋需求的單身族,名下同時持有兩戶自用住宅,將面臨戶籍只能登記在其中一戶的問題,若在二年內出售自用住宅,是否要課奢侈稅,常產生課稅爭議,財政部因此發佈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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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次江陳會最快可望於8月召開,預計談定兩岸投保協議、貨幣清算機制及兩岸金融互相參股等議題,永慶資產管理協理黃增福認為,兩岸開放政策擴大,將加快雙邊產業互補、企業佈局及資金配置,吸引國內外各路資金來台投資商用不動產。

今年上半年僑、外、陸資來台投資,無畏國際經情勢動盪、中國經濟成長放緩,不論件數、總金額均大幅超越去年同期。而本土投資人更是當仁不讓,以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兩強逐鹿世貿二館的268.88億歷史性高價為例,已將今年以來,壽險業投資商用不動產的佔比,一舉衝破72.0%大關,為近年統計來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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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北市淡水區劉先生來電詢問:其去年取得父親贈與1筆農地,並申請依法免徵贈與稅,近期想將該農地出租予他人設立工廠,是否需補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若該土地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2012/07/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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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房屋提供】

從去年的奢侈稅,到今年81上路的實價登錄,政府控管房市的動作頻頻,無非是要遏止短期投機客的炒作,讓房價透明化,建立更健全的房市。太平洋房屋行銷部李季鴻協理表示,政府保障自住客的立場未變,除了推出優惠房貸外,許多稅制的訂定,也針對自住族群有多種優惠。

延至六月底公布的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房貸額度最高200萬元,前兩年零利率,對出社會不久,口袋資金有限的首購自住族,是相當誘人的政策;還可和財政部的500萬「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合併使用,總計700萬元的優惠房貸,加上300萬的三成頭期款,購屋金額達1,000萬。

另外,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都訂有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民眾只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前申請,即可享千分之二的稅率(一般從千分之十累進);而換屋時會課徵的土地增值稅,太平洋房屋行銷部李季鴻協理表示,持有時間愈長,金額也愈大筆,是不小的負擔,建議屋主要善用自用住宅的10%增值稅率與重購退稅方式,合法節稅。

自用住宅用地可享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比起最低20%起跳計算的稅率,可省下近一倍的稅額;但太平洋房屋行銷部李季鴻協理提醒,每人只有一生一次的使用機會,已經使用過的屋主,則需符合更嚴的自用住宅條件,包括設籍且持有要連續滿六年,出售前五年無出租營業使用等,才能享有一生一屋的10%土地增值稅優惠。

另外,屋主還可利用「重購退稅」方式,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來補足換屋金額,根據稅法的規定,只要是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營業使用的自用住宅,即可使用重購退稅優惠。假設A房賣1,000萬,增值稅200萬,買了間1,500萬的B房,則可退還的稅額為200萬。

低利的優惠房貸,加上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自住客掌握這兩大妙招,可省下不少的購屋成本,讓錢花在買房的刀口上,而不需超支在額外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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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臺中市宋先生問: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舉例說明:王君於93年7月及99年8月分別取得權利範圍各為1/4及3/4之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王君於101年3月僅出售A土地之1/2權利範圍,且確認其取得時點有困難,則認定出售A土地之1/8部分其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出售之3/8部分因持有期間未達2年,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稅規定外,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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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台灣出現步入高齡化社會的趨勢,財政部同意,承租養生村等老人集合住宅,租金每年享有12萬元減稅扣除額。不過,若納稅人擁有自有房屋且付擔房貸者,房貸支出與租金,兩者只能擇一扣除。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自51開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如果承租專供租賃的老人住宅居住,房屋租金支出享有列舉扣除額的列報權利。

李慶華強調,養生村等老人住宅的居住者,擁有生活自理的能力,與老人安養院等以醫療照護為目的療養院並不相同。過去該局曾經否准養生村等老人住宅租金列報扣除,但經財政部與內政部就其性質進行釐清後,非屬療養院承租床位型態的老人住宅,例如台塑林口養生村等,其承租做自住使用的租金支出,即享有減稅權。

財政部則提醒,房屋租金每年可扣除上限為12萬元,且不以一戶為限,納稅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租金支出合計不超過12萬元,均可列報。例如,納稅人自行承租房屋自住外,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受扶養,其學校住宿費也可以同時列報。

租金扣除額不能與房屋貸款利息支出重複列報。財政部表示,房貸利息支出全年可扣除上限是30萬元,每戶只能申報一棟自住房屋的貸款利息支出。若同時付房貸與租金的納稅人,只能視支出金額高,擇一從高列報。

2012/05/16 經濟日報】

住宅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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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即將全面鬆綁。財政部正在研修所得稅法,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最快年底民眾申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列報條件,從此不會再透過「年齡」設防。

這項修法案亦是配合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要求,財政部必須在今(10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法,並自12月31日起生效。雖然生效日只有一天,但財政部同意,今年若確有扶養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者,明(102)年5月申報101年所得稅時,將可享有免稅額的節稅權益。

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 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

財政部強調,民眾今年報稅時,申報扶養親屬中有「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還是不能獲得免稅額的減稅利益。

依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精神,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都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稅法設下年齡限制,將使受扶養者的被扶養身分,因年齡不同遭到差別待遇,影響弱勢者的生存或生活品質。

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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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基於資金運用的槓桿效益以及負擔不起高目前高房價,多數人買房子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自用住宅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購屋借款利息每年最高有30萬元可作為列舉扣除,即使夫妻二人名下各有一棟自用宅,但借款利息扣除額,一戶只限一棟可申報。

永慶房屋發言人黃舒衛表示,如果購買自用住宅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購屋借款利息也可以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元,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舉例來說,李先生在去年度支付的購屋貸款利息共55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需以55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5萬元,但是餘額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只能以30萬元作為申報;但是若未超過30萬元,則只能用實際的貸款利息支出申報。

黃舒衛說,自用住宅需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100年度完成戶籍設立,且房屋無出租營業。

會計師林昭呈表示,如果購屋貸款是李先生和李太太名下兩棟自用住宅的總和,李先生只能選擇其中一棟申報,而不能申報兩棟購屋貸款利息。

至於去年買屋又賣屋的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林昭呈說,只要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因涉及買、賣交易程序,會計師建議把握幾個重點,包括買進的價格必須高於賣出價格;買賣房屋權登記的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才能扣抵;兩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不限於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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