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北市淡水區劉先生來電詢問:其去年取得父親贈與1筆農地,並申請依法免徵贈與稅,近期想將該農地出租予他人設立工廠,是否需補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若該土地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2012/07/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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