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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

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以承

租人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

如果地主與承租人約定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並取得使

用執照,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

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

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30306003531-2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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