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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騰空

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只要

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且該自用住宅用

地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不超過

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公尺,仍然

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30306003413-2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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