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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202171日以後,

出售20161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

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

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

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

限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212003424-26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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