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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雖與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及需要,其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仍可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仍然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0321001338-2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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