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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逃漏奢侈稅歪招,北區國稅局再查到一逃漏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例,買賣雙方私下約定先簽租約,待課稅期已過,再簽訂買賣契約過戶,最終因不正當逃漏奢侈稅,遭稅局補稅,並就漏稅額重罰2.5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在2013年3月24日將房屋出售給乙,並主張房屋在2011年3月20日已購入,雙方交易時,持有期間已滿兩年,不須課徵奢侈稅;但經稅局深入追查發現,雙方買賣只是表面上看起來正常,但背後事實並不單純。
稅局掌握到,甲乙雙方在2012年8月就曾立約,約定先簽訂租賃契約,乙並先付給甲100萬元訂金,說好待房屋超過奢侈稅持有期限兩年後,再正式簽訂買賣契約書,屆時再付清交易全額816萬元,明顯意圖逃漏奢侈稅。且雙方2012年8月立約時,還簽訂了借屋裝修承諾書,允許乙在買賣過戶前,可先進行房屋內部裝潢。
鑒於上述種種事證,最終稅局判甲須補繳奢侈稅,就交易的861萬元的10%(持有期間1到2年間)課徵81萬6,000元,並重罰2.5倍罰鍰204萬元。
甲雖不服,申請復查,但由於雙方先前立約內容明顯有規避課稅期限之嫌,且甲確實已先收取訂金,乙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也立即開始裝修房屋,對該房地已有實際支配使用權,因此仍遭稅局認定為不正當逃漏稅,駁回復查。
北區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在查核奢侈稅銷售日期時,會深入了解以實質經濟事實綜觀研判,以識破部分民眾刻意製造的「障眼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本新聞取自: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文章僅供參考,若有侵權,請協助告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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