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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本報訊】
台南市新市區李先生問:我父親95年死亡,生前有一筆土地被徵收,最近因撤銷徵收,已回復登記到父親名下,該筆土地是否應補報遺產稅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85年9月20日台財稅第850485593號函釋,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如於死亡後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該土地應免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等。
【2012/04/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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