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28日電】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增稅。   

財政部強調,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限制,現行稅法有關土增稅「一生一次」的規定,只限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增稅案件,至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次數,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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