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石城/新聞分析

陽光被比鄰高樓大廈擋住該怎辦?環保署與台北植物園陽光被遮的爭議與紛爭,在大樓櫛比鱗次的都會區愈來愈多,大家爭的就是日照權,也就是建商蓋高聳大樓時,必須考量不能把鄰宅的光線全部擋住。

 日照權在歐美先進國家是居住環境的基本權益。美國爭取日照權最知名案例,就是一九九六年紐約中央公園「黑雨傘運動」,當地居民團結抵制建商不能比鄰公園蓋廿多層的高樓,避免園內一片黑暗。

 國內各都會區,由於寸土寸金,建商為追求最高利潤,巧妙透過容積率轉移獎勵機制,攸游於建築法規,樓層自然一棟比一棟高,鄰居被遮住光線的面積愈大,溫暖陽光就愈難灑進窗櫺。

 現行建築法規雖沒有日照權,但《民法》明確規範建築物採光及眺望權利,都屬於不動產役權,也就是原住戶只要發現比鄰空地有建商要蓋大樓,可以先行協議取得役權、即設定增加價值的權利。建商如果想當芳鄰,應同意依其訴求才設計蓋屋,就可避免日後訴訟爭端。

 如建商不理會逕蓋起大樓,陽光被遮住的住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問題是沒了陽光的損害情形,須舉證說服法官彼此有因果關係,得花費一番工夫。至於要求回復原狀,避免日後繼續侵害,也就是要求拆屋,那更不可能,也失比例原則。

 國人對居住環境、維護自身權益意識高漲,全台已有多起爭取日照權爭端,也有案件鬧進法院審理中,但訴訟勞民傷財、曠日費時,在法未有更明確規範前,事前協議當芳鄰,絕對會比事後惡鄰訟爭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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