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15)日表示,房屋買賣因為發生糾紛,造成原屋必須移轉登記返還給原屋主,使得屋主再度賣出時,移轉登記計算時間可以擴大屋主總持有時間,若超過2年者,將不須繳交奢侈稅。

 國稅局表示,奢侈稅於今年6月開徵,針對僅持有2年內的所有人出售房地課徵奢侈稅,認定的方式則是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前一次與本次移轉登記時間只要在2年內,就須繳交奢侈稅,但如果前一次移轉登記是返還給原屋主(地主)者,則可放寬計算出售方持有該房地的總持有時間,若總計時間超過2年者,可以免繳奢侈稅。

 日前新北市發生甲君將持有10年以上A屋,出售給買方乙君,在A屋移轉乙君進行房貸申請後,因乙君債信不足,房貸未能如數貸足夠,引發買賣糾紛,經法院調節後,乙君將房屋移轉登記返還甲君,A屋再度回到甲君名下。

 甲君因財務需求在2年內將原有房屋再度出售給丙君,並順利完成交屋,但因甲君A屋的移轉登記在2年內,涉及奢侈稅是否課徵問題,賦稅署已經發布解釋函令,認定甲君原持有A屋的時間為10年再加上移轉登記返還後的1年,因此認定甲君不須繳交奢侈稅。

 國稅局指出,如果甲君持有A屋的總時間在2年內者,仍會有奢侈稅課徵問題,因此屋主在出售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此一規定,否則短漏報者日後遭國稅局查獲者,將會處以漏稅額2.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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