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珊專欄~

近期財政部發佈新聞稿針對被繼承人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為國人由其是一些高資產族群,因比較費率及保障,故透過中介人或私銀的管道購買國外的保險,但這些保險雖類型與台灣的保單雷同,甚至有一些公司都是同樣名稱只是子公司不同,但保險給付並不是所有給付都有免稅的好處,同時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不同設計,也會衍生保費、保險價值金或保險給付課稅等問題的發生,所以當我們在投保時,一定要注意您的安排,才可以用最省稅的方式取得最大的利益!

首先我們先從保險最大功能的「風險分擔」壽險型保單談起,壽險型保單,一般最基本的安排就是基於被保險人死亡所帶給受益人經濟上的傷害而給予的幫助,也就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主要保險給付的保單,一般來說因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不同,所發生的稅賦也是不同的!

型一:要保人:父親;被保險人:父親;受益人:兒子(未滿20)及母親,死亡保險金3000萬,96年投保XX保險公司(台灣子公司)終身壽險!父親死亡

課稅問題討論:

A、遺產稅:由於父親死亡所發生的保險理賠金,因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B、所得稅:當受益人拿到保險金時,因現行保險給付是規定於「最低稅負」(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中,根據第12條第2款規定「95年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由於雖然本保單符合課稅的規定,但因為保險給付金額沒有超過3000萬,所以也不用課最低稅負!

型二:要保人:父親;被保險人:兒子(18));受益人:父親及母親,死亡保險金3000萬,96年投保XX保險公司(台灣子公司)終身壽險!父親死亡

A、遺產稅:由於父親死亡時,保險並未發生理賠及給付,因被保險人是兒子未死亡,故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款之規定,同時保險在未發生保險事故前,保單價值屬要保人所有,所以當要保人身故時,應以保單價值金計入要保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B、所得稅:由於保險尚未發生保險給付,故無受益人拿到保險金課稅問題!

型三:要保人:兒子;被保險人:父親;受益人:兒子,死亡保險金3000萬,96年投保XX保險公司(台灣子公司)終身壽險!父親死亡

A、遺產稅:由於父親死亡所發生的保險理賠金,因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B、所得稅:當受益人拿到保險金時,因現行保險給付是規定於最低稅負”(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中,根據第12條第2款規定「95年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由於本保單為要保人及受益人是同一人,不論金額大小都不用課徵最低稅負!

型四:要保人:父親;被保險人:兒子;受益人:孫子,死亡保險金3000萬,96年投保XX保險公司(台灣子公司)終身壽險!父親死亡

A、遺產稅:由於父親死亡時,保險並未發生理賠及給付,因被保險人是兒子未死亡,故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款之規定,同時保險在未發生保險事故前,保單價值屬要保人所有,所以當要保人身故時,應以保單價值金計入要保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B、所得稅:由於保險尚未發生保險給付,故無受益人拿到保險金課稅問題!

以上為投保終身壽險時,您應該SMART的選擇及設計您所擔憂的風險,同時也要了解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您應該如何才能免稅的拿到保險金,以享受這個良善制度下的風險補償!下週我們來討論用投資型保單進行壽險規劃您的「免稅」好康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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