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以後,
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
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
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
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
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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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以後,
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
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
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
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
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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