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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興建停車場供公眾使用
並取得交通局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可申請適用土
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也就是說民眾名下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土地,不論自營或出
租他人經營停車場使用,均可申請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
稅。但如果依照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
則非屬核定範圍,不得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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