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但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為自益信託之情形,而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則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人,如符合上開認定標準三項要件,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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