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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若贈與土地給子女,是否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處說明,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若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即使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不得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解釋,「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配偶及親屬間的土地「贈與」,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須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或40%稅率累進課徵。
該處呼籲,移轉土地訂定契約時應注意「買賣」與「贈與」的區別,審慎選擇節稅方法,民眾如仍有任何相關租稅問題,可向各稽徵機關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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