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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上路已超過3年,但還是有很多民眾因不了解法令而受罰,日前有民眾買到嚴重瑕疵屋,但前屋主卻未事先告知,所以想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房屋,不料卻遭前屋主告知移轉短期房屋會遭國稅局補徵奢侈稅,不想自認倒楣於是向國稅局查證後,發現這不屬於銷售行為,不僅可以返回房屋還不需要繳交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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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君因前屋主未告知而買下嚴重漏水屋,因此想向前屋主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返還該瑕疵屋,不料卻遭前屋主告知,若移轉短期持有1年內要課徵15%,持有超過1至2年內則課徵10%。不過甲君認為自己的權益有受損,因此向國稅局求證,而國稅局表示,針對買賣不動產合意解約,財政部2012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發布後,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不屬於奢侈稅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甲君得以返還房屋且不需要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依該令釋規定,解約後若賣方想要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賣方再取得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為準。引此國稅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誤解該令釋適用範圍。



本新聞來源取自:好房網News  [記者黃慈雯/整理報導],僅供參考,若有侵權,請協助告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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