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四號解釋,所得稅法將扶養遠親或家屬設下年齡限制,必須是「廿歲以下、六十歲以上」才能列報免稅額,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在一年內失效。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納稅義務人只要證明遠親(例如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者)受其扶養,且無謀生能力,不管幾歲,都可以列報免稅額。

本案是由郭姓婦人提出。她的父親早逝,兄長意外死亡,郭婦的兄嫂是小兒麻痺,且有憂鬱症,由她扶養。2003年,郭婦陸續申報三年的所得稅,將兄嫂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被剔除。

郭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審理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違憲。

但因為大法官給了一年的修法緩衝期,所得稅法關於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未立即失效;郭婦聲請釋憲的三年免稅額,仍無法翻案,只能等修法後,她將兄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才與其他民眾一同受惠。

大法官指出,如有年齡限制,受扶養人會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廿歲以上、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進而影響這些弱勢者生存或生活的維持。

解釋認為,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不應該受扶養者的年齡而有不同。以年齡限制免稅額的減除,不符課稅公平原則;以年齡為分類標準限制減除免稅額,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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