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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十二年的修法研擬,台灣住宅總體政策草案終於出爐!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住宅法》草案,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情況、居住需求,訂定「基本居住水準」,對於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的家庭,政府應優先給予補貼。
為避免如精神病患、經濟弱勢者、愛滋病患者在租貸房屋時受到歧視待遇,草案訂定了「防歧視條款」,明訂若有歧視情事發生時,民眾可在一年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要求違反規定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審查通過的《住宅法》草案,共有七章五十四條,除了賦予目前內政部正推動的「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法源依據之外,也鼓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 為了提升國人居住品質,草案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參考國外的作法,依照單位面積居住人數、家庭各成員私有空間(臥房數)、家庭公共空間(衛浴、廚房、餐廳數),來訂定「基本居住水準」。 為了照顧弱勢、鼓勵生育,對於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障者、家暴受害者、愛滋病患、原住民、災民、遊民、育有三名以上未成年子女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的家庭,政府都應該優先給予購屋、租屋、修繕貸款利息補助,或提供簡易修繕住宅的費用。 考量到具上述特殊身分者籌措自備款能力不足,草案中也明訂比照九二一、莫拉克受災戶,得由信保基金提供一定成數(約一成)的貸款保證,降低其自備款籌措門檻,協助特殊身分者擁有房屋。 在「合宜住宅」住宅部分,草案明訂將由政府招商投資興建,以平價價格賣給一定收入以下的民眾,取得後五年內不得販售,藉以抑制不合理的房市發展。 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合宜住宅將來確實可作為政府調劑區域性房價不合理發展的措施。 此外,草案中也規定,為了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政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市場、交易價格等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數據供民眾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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